后2年缴纳社保,能否以此为由辞职,要求经济补偿和社保补偿?
针对您能否以公司前4年未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问题,以下法律依据可明确您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版)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您公司前4年未缴纳社保属于“未依法缴纳”情形,因此您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外,《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公司前4年未办理社保登记,违反了该法定义务,您可要求补缴。综上,您有权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社保补偿需通过补缴实现。1、收集并固定证据: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公司前4年未缴纳社保及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2、向公司发出书面解除通知:明确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保留通知送达证据(如快递回执)。3、向社保部门投诉补缴:携带证据向当地社保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前4年社保,社保部门有权责令公司补缴。4、申请劳动仲裁:若公司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经济补偿。选择解决方案时,需重点考虑证据是否充分、仲裁时效是否已过,以及公司的配合程度。建议您进一步咨询律师,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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